發布者: 金翼達 時間:3/3/2020 9:12:16 AM
佛山市商務局關于印發應對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穩定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佛山市關于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的指導意見》(府電〔2020〕1號)有關精神,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商務局關于應對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穩定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佛山市商務局
2020年3月2日
佛山市商務局關于應對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穩定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決策部署,按照佛山市政府關于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的相關工作要求,支持企業有序復工復產,保障產業鏈、供應鏈暢通運轉,全力穩外貿、穩外資、促消費,把疫情影響降到最低,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商貿流通領域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
(一)支持重點生活必需品保供企業。在疫情期間,對響應政府號召和要求,保障市場生活必需品供應穩定,積極增加生活必需品儲備和供應、人力投入、市場投放頻次,為保障市場供應、穩定民心、穩定物價起到重要作用的重點批發(農產品)、零售企業給予資金獎勵。
(二)支持企業開展防控防疫物資進口。支持企業進口防控防疫物資,對疫情期間以一般貿易、跨境電商方式進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護服等物資的企業,按不超過其進口額的10%給予支持,單一企業最高支持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支持物流企業配送防控防疫物資。對疫情期間以自有運力向我市企事業單位運輸口罩、防護服等醫用防控防疫物資的物流類企業(不含生產企業)給予資金支持,按其實際運輸防控防疫物資給予不超過貨物運費40%(運入)的支持,單一企業最高支持額不超過50萬元。
二、加快恢復重點領域消費
(四)搭建促消費平臺。打造春夏秋冬四大主題促消費活動,支持我市商場(超市)、連鎖企業、建材家居、老字號等商貿企業參與,對參與汽車“以舊換新”、汽車消費節、“家·生活”主題家裝家居、電子電器、服裝服飾、食品飲料、交通工具等品質消費活動、“嶺南味·佛山品”美食文化節、“買年貨”購物等促消費主題活動的企業給予資金扶持。
(五)推動餐飲行業復蘇發展。對限額以上餐飲企業在疫情期間通過網絡平臺開展線上訂餐配送業務給予資金支持;組織開展佛山市餐飲品牌(名店、名菜、名點)評選工作并給予資金支持;對獲得省級以上老字號、國家四鉆級以上酒家、中國餐飲百強、綠色飯店等稱號的餐飲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獲得多個榮譽稱號的以可獲得的最高獎勵金額進行獎勵,不重復獎勵)。
(六)提振汽車消費。鼓勵“國六”標準排量汽車消費,在2020年3月1日-2021年2月28日期間,對在我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國六”標準排量汽車的消費者給予資金補助,推進汽車消費轉型升級,促進我市社會消費品零售穩步增長。
三、打造消費新場景新業態
(七)扶持商圈及特色商業街區發展。對被商務部門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示范商圈(特色商業街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八)促進夜間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在夜間經濟有一定基礎的城區,鼓勵新建、改造提升酒吧街、咖啡街、餐飲街,打造一批夜間經濟示范商圈(示范街區)。對夜間經濟示范商圈(示范街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九)支持新零售、新業態發展。對為社區提供線上下單、線下體驗、送貨上門、無人銷售等服務的連鎖企業新增門店給予獎勵。
四、強化提升對外商投資吸引力
(十)加大對外資項目資金支持力度。在《佛山市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實現利用外資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財政獎勵基礎上,擴大獎勵范圍,提高獎勵標準,對在佛山設立且符合條件的外資項目,按其當年實際外資金額不低于2%的比例分檔次予以獎勵。各區政府申請、經市政府認定的重大外資項目,可啟動“一事一議”的特殊程序給予重點支持。
(十一)加強投資政策宣傳及投資環境推介。加強對《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宣傳解讀,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投資環境。整合各類招商資源,聚焦國內外重點區域開展全球化招商推介活動,辦好“廣佛全域同城全球招商大會”,積極對接深圳外溢產業,開展“中日合作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化產業園區(佛山)”前期籌備工作,加強對重點國家的招商宣傳推介力度,提升我市國際化營商環境整體形象。對參加市商務局、市級招商平臺(高新區、三龍灣)、各區和鎮街指定的重點境外招商引資經貿活動的行業商(協)會和企業可給予不超過80%的資金補助。
(十二)加強外資項目服務保障。建立健全重點外資大項目聯系機制,及時掌握項目進展情況,開展全流程對接服務,積極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優化重點外資產業項目和高新技術項目審批服務方式,在全市各區全面推進“標準地”供應、“帶方案”出讓用地、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等新舉措,實現重點外資項目“拿地即開工”的目標。
(十三)優化線上平臺辦理功能。加強與市監部門協調合作,對于新設立及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一窗受理”,整合部門與企業有關的業務系統,實現單點登錄、無縫鏈接。落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及時掌握外資企業經營運作情況。
五、推動對外經貿合作
(十四)支持企業拓展多元化國際市場。加大對企業參加國際專業性展會支持力度,提高參展費扶持額度。對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被迫放棄參加市級境外重點展會,且無法退回全部或部分已支付展位費的,對企業展位費損失給予部分補償。優化進口結構,對企業進口列入《廣東省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的先進設備、技術、產品等給予貼息扶持,擴大相關進口規模。
(十五)支持企業建設境外自主營銷體系。支持生產性外貿企業在境外建設自主品牌展廳、專賣店等自主營銷網點,提升境外營銷渠道控制力。對經認定的佛山泛家居品牌產品海外展示體驗館項目,對平臺方運營推廣費用及進駐企業的展位費、特裝費、物流費給予扶持。
(十六)支持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對獲得中央和省財政促進對外投資合作專項扶持資金的企業給予配套獎勵,對新設立(或并購)的境外投資企業給予開辦費補助,配套中央和省財政促進對外投資合作專項扶持資金對境外投資企業投保中信保統保平臺項下險種的保費或擔保費用給予補助。
(十七)打造境外經貿合作區。制定佛山市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三年行動計劃,新增對佛山自建園區的投資企業給予開辦費補助;對投資入駐佛山自建園區或佛山共建園區的企業給予開辦費補助,補助比例高于非投資入駐佛山自建園區或佛山共建園區的企業10%。
六、增強外貿抗風險能力
(十八)加強對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加大對中小企業投保的扶持力度,在落實省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政策的基礎上,市級財政按險種類別再給予配套扶持。對因進口口罩、防護服等防控防疫物資需要購買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進口預付款保險的外貿企業,按其實繳保費給予全額支持,單一企業最高支持額不超過20萬元。
(十九)加強貿易摩擦應對服務。針對因疫情引發的相關貿易限制措施,積極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和信息服務。支持企業運用貿易救濟措施應對疫情期間遭遇的國外貿易救濟調查,對參與案件應訴并撰寫案件應對研究報告的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二十)強化涉外經貿法律服務。支持貿促會、商會等為外貿企業和境外項目實施主體無償出具因疫情導致未能按時履約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協調國內外組展機構,幫助因疫情無法出國參展的企業妥善處理已付費用等問題。協調中介機構為受影響的走出去企業提供法律等咨詢服務。
七、推動電子商務創新發展
(二十一)支持電子商務企業技術升級改造。對電子商務類企業為提高銷售水平和流通效率、減少疫情對經營影響、提升電子商務銷售的服務體驗和方便群眾生活而采用先進或適用技術和設備,對現有銷售、流通環節進行技術改進和提升的,包括新建或升級改造銷售服務平臺、平面視覺設計創作設備、倉儲管理系統、社區末端配送網點及相關設備等,按照不超過該技術升級改造實際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扶持。
(二十二)支持O2O電子商務企業發展。引導商超、零售、餐飲等受疫情影響企業利用O2O解決方案、移動商城、APP應用等方式開展交易、物流、配送、專業服務等各種經營活動,對其實現線上線下(O2O)深度融合給予支持。鼓勵企業與商務樓宇、小區物業等合作。推動O2O、分享經濟、智能制造、精準農業、農村電商等新業態快速發展。促進電子商務對傳統產業發展理念、業務形態和管理模式的進一步滲透,加速形成新的技術經濟范式。
(二十三)大力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鼓勵我市傳統外貿企業和制造企業充分利用中國(佛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政策機遇,實現在線化發展和數字化轉型。支持生產企業和商貿流通企業利用跨境電子商務方式開展國際貿易。鼓勵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和第三方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創新服務。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在跨境出口目的國注冊自有商標、通過國際認證及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進行品牌推廣。鼓勵企業利用海外倉擴大出口,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自建或租用海外倉開展倉儲配送、售后服務業務。
八、提升口岸及物流服務水平
(二十四)支持口岸經營企業做好疫情防控和生產運作。對口岸經營企業購置防控防疫物資(品)所產生的費用給予支持,確保疫情防控期間口岸通關和作業安全;支持口岸碼頭經營企業進行生產作業系統信息化軟硬件提升改造,提高口岸碼頭的生產運作效率。
(二十五)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加快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各項新功能的應用推廣,著力提升“單一窗口”運維服務水平,推動“單一窗口”標準版業務應用率全面提高;依托中國(廣東)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佛山分平臺,拓展地方特色應用項目,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
(二十六)推進“智慧物流騰飛計劃”。組織認定第八批“智慧物流騰飛計劃”試點企業,對智慧物流試點企業開展物聯網技術應用工程、先進適用物流裝備應用工程、物流標準化工程、物流企業品牌培育工程、物流創新工程、物流人才培育工程等六大提升工程進行資金支持。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1年,具體政策措施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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