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發布者: 金翼達 時間:3/24/2022 3:48:48 PM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1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8號)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實現利用外資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2020年修訂)》(佛府〔2020〕14號)等文件精神,優化我區外商投資環境,擴大利用外資規模,同時加大節約集約用地力度,鼓勵引導外商投資企業租賃工業廠房,發揮標準化廠房經濟社會效益,實現經濟總量和質量效益雙提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扶持對象和范圍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高明區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
(一)工商注冊地、納稅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佛山市高明區,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二)經區級招商引資部門引進的外商投資項目,且該項目為制造業項目(不含增資擴產項目),在《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并符合國家最新公布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以及《佛山市高明區招商引資產業空間布局導引手冊(修訂)》中重點鼓勵的招商產業項目。
(三)本辦法所指的“外商投資企業”是已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的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不包括由境外投資者在我國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外方的出資方式可以為現金、實物、技術,不包括以股權出資。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條 承租生產性用房及配套用房扶持(一)企業在高明區新租用自用生產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不含宿舍),租賃期5年以上,租賃面積達到以下標準的,可享受補貼:
1.租賃面積在4000㎡以上、8000㎡以下,前三年按照6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補貼。
2.租賃面積在8000㎡以上,前三年按照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補貼。
(二)每家企業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企業在享受補貼期間,對于享受補貼的生產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不含宿舍)僅能為自用,不得轉租,不得改變用途,原則上不得改變產業發展方向[ 原則上不能改變產業發展方向,根據項目實際發展情況,如需更改產業發展方向的,應向屬地鎮(街道)、西江產業新城提交申請,若審核通過,則可更改產業發展方向。],企業在享受補貼期間轉租的,不再享受后續補貼,并應當退回已給予的全部補貼。
第四條 利用外資補助扶持
對在高明區新批的年度實際利用外資金額200萬美元以上、5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按其當年實際利用外資金額的2%的比例給予獎勵。
第三章 申報流程及撥付
第五條 區經濟科技促進局每年組織一次集中申報和受理,具體時間、申報材料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第六條 申報流程
(一)申報。企業按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初審。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鎮(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西江產業新城管委會統籌規劃部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審并出具意見。
(三)評審。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對通過初審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出具報告,同時綜合區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意見,形成評審結果。
(四)公示。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將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材料。區經濟科技促進局負責對異議進行審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五)撥付。公示無異議或已明確異議處理意見的,區經濟科技促進局按規定程序報區政府審批;經區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區財政局依據程序將扶持資金撥付到企業。
第七條 申報資料
(一)租賃補貼申報資料
1.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扶持資金申請表(租賃補貼)。
2.企業申請報告。
3.企業申報承諾書。
4.企業《營業執照》《核準設立登記通知書》或《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5.租賃合同及發票。
6.項目投資協議及項目批復文件。
7.企業信用記錄報告(請于“信用廣東”網站下載并打?。?。
(二)利用外資補助申報資料
1.佛山市高明區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扶持資金申請表(外資補助)。
2.企業申請報告。
3.企業申報承諾書。
4.企業出資情況表。
5.企業《營業執照》《核準設立登記通知書》或《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6.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FDI入賬登記表(復印件,如涉及多份驗資報告或入賬登記表的,請按時間先后排序)。
7.企業信用記錄報告(請于“信用廣東”網站下載并打?。?。
第四章 資金的監督及管理
第八條 各鎮(街道)、西江產業新城,區經濟科技促進局、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局等單位按管理權限分層次、有重點地對扶持資金的申請、使用和驗收進行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第九條 申報企業應當據實報送有關材料,對申報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于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獲得扶持資格和扶持資金的,一經發現,將撤銷其相應資格,依法追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企業在獲本辦法相關扶持資金后,應依法自覺履行納稅義務,在高明區經營不足5年撤出投資的,應當向區經濟科技促進局退還全部扶持資金。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級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說明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相關統計口徑(一)年度實際利用外資金額是指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外方實際繳納到位的注冊資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的“外商投資綜合管理”模塊中企業已納統實際外資金額為依據,不包括外方股東貸款及外資投資性公司投資。
(二)利用外資補助扶持資金以人民幣為單位計算和支付的,外幣與人民幣之間的折算按照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中間價計算。
(三)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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